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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6-09  来源:   点击量:

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2017修订版)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实践环节,是理论教学的继续、补充、扩展和深化,是训练和提高学生创新创造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手段。科学、规范地进行实验教学,在培养学生动手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切实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实验实训教学管理,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实验室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借助于仪器设备,进行独立操作,掌握实验方法,获得直接经验,培养技能、技巧的一种教学形式。通过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创造力和动手能力以及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主动积极的探索精神;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教学过程中不可缺失的重要环节。实验课是学生重要的课程之一,不得免修。

第二条实验教学应贯彻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实验技术人员密切协助配合,坚持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教育全面协调发展的实验教学理念。增强学生获取知识、运用知识,提高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科学方法探索新知识的能力,达到巩固理论知识,训练基本实验技能,培养创新能力的目的。

第三条 加强各级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形成高素质的实验教学队伍,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以先进的实验教学理念为指导,积极改革实验教学的内容、方法与手段,构建新的实验教学体系,实验实训教学人员在实验实训教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应认真对待实验实训教学工作,精心设计实验实训教学过程,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加强学生的操作技能训练。

第四条 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各级管理人员都要深入教学一线,注重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和改革,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教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五条 实验教学校、实验实、分院三级管理。

(一)学校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和成绩审定等工作;

(二)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负责统筹规划,制定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实验教学工作。

(三)各分院负责学生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分院(部)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培养目标,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并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实验课程,杜绝实验教学的随意性。

第七条 各分院(部)应在每学期末(17周至19周),将下学期的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报送至实验实训中心综合管理科备案。凡独立开设的实验的课程必须要有实验教学大纲,并制定学期实验教学进度计划,未独立开设实验课的课程,其《实验教学计划》作为课程教学计划的子计划附于教学计划之中报送。各分院(部)应依据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任务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实验教学计划内容包括:实验教学环节的课程名称、实验内容、专业班级、人数、分组情况、授课时间(周次)、授课地点、主讲教师、指导教师等。各分院(部)要按照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第八条 所有实验课程都应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并在正式开课前发给学生。《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包括实验目的、原理及方法、所需仪器设备、操作步骤、预习要求、注意事项、思考问题等基本内容,一般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确定,经各专业学科带头人及实验实训中心审核批准后使用。

实验选修课应具有《实验指导书》,可采用电子版和纸质版相结合的方式,向选课学生公开。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随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变化随时作相应修订。

第九条所有实验课(含独立设课、非独立设课)的每个实验项目均应有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必须由各分院(部)妥善保存,保存期为五年;在实验课程结束后应及时填写实验教学效果表两份,一份交分院保管,一份交实验实训中心归档。实验教学资料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实验选修课参照独立设课实验课程管理。

第十条实验实训中心对实验教学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各分院(部)应严格按照所报的开课计划授课,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实验课程,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时,应由各分院(部)提前写出变更计划申请,经实验实训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为贯彻教学计划的实施,规范管理实验教学工作,便于实验教学进度的了解与检查,各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实验课堂教学手册》,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实验实训中心,以备核查结算。

第十二条实验课表一经确认下达,任何部门、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各分院(部)教务及实验实训中心将按课表进度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实验教学质量。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课,须由实验指导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院教务及实验实训中心审核批准后办理调课手续,否则按私自串课处理。

第三章实验教师

第十三条各分院(部)应选择业务能力强、有一定实验教学经验、具有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教学工作。首次上岗的指导教师应在实验实训中心的统一安排下试讲和预做实验,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四条 各门实验课的教师上第一次实验课时,必须结合该实验室的具体要求向学生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对违反操作规程者应予教育和指导,对不听教育和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应予批评,对造成事故者或人为丢失或损坏仪器设备者,应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实验教师要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认真备课,写出指导实验讲稿(教案)。每次实验实训课之前,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检查安全设施、备齐实验用材料和工具对实验实训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实训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对实验实训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验实训项目要进行预做。

第十六条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告知实验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做实验项目前,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预习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实训。

第十七条实验实训教师在实验前应对实验实训的有关理论、方法做系统讲解,实验实训中,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要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

第十八条凡因各种原因没完成必做实验实训项目的学生,必须在理论课考试前进行补做,否则不得参加理论课考试。

第十九条上实验课时,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纪律,保持肃静和实验教室卫生,未经允许不准私自动用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课程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流程。学生准备就绪后,必须经实验指导教师检查许可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二十条实验课程结束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每次实验结束,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及时填写《实验(实习/实训)记录》,切断实验相关电源、水源,关好门窗,保证实验室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实训报告,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实训或重写实验实训报告,要按照学生实验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评定学生成绩,并将登记成绩上交到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制定实验教学检查细则,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教学进行经常性检查;广泛听取指导教师和实验学生意见,及时做出实验教学检查的总结。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室管理人员在学生实验过程中,要巡视、监督实验场所,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操作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当操作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 实验学生

第二十四条 实验学生应按时到达实验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实验课,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本次实验项目以零分计,请假学生由指导教师安排补做实验。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一)应做好实验前必需的准备工作,在实验指导教师讲解并宣布开始实验后方可动手操作。

(二)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实验操作流程。未经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员同意不得随意调用仪器设备,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员。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发生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三)实验学生应独立完成整个实验过程,不允许冒名顶替或抄袭他人实验成果。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分,直至取消本次实验成绩。

(四)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实验完毕后,需经指导教师审查数据并签字,然后再将仪器设备按原样整理,清理实验室,在得到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及时完成实验报告或课后作业,并附指导教师签字的原始数据,否则该实验报告无效。凡实验报告或作业不符合要求者,均须重做。缺交实验报告者以零分计,缺交累计达应交数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该门课程实验成绩以零分计。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成绩考核是检查学生实验实训课学习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二十八条 考核的评定:学期实验实训课时达10学时及以上的课程,要随堂进行独立考核,考核成绩单列;不足10学时的,不进行独立考核,但教师必须根据学生参与实验实训的情况进行评定。

第二十九条 实验考核成绩按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三十条 考核内容包括:实验内容预习、学习态度、试验出勤率、课堂纪律、实验记录、实验报告等方面。学生实验成绩依据上述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再参照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中所占比重,按比例计入课程成绩(实验成绩一般占10-30%,具体计入比例由各专业《实验教学大纲》中确定)。凡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学期考核。

第三十一条 旷课(实验)学生,其实验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分院院(部)可根据本专业实验课程的特点及上述要求,制定相应的实验成绩评定标准和考核细则。

第六章质量监控

第三十三条 成立实验教学督导组。由学校聘请若干治学严谨,实验教学丰富,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督导组成员要不定期到实验室听课或检查实验室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实训中心将结合实验教学改革与发展趋势,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的监督;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稳步推进实验教学、实验队伍、管理模式、设备与环境、安全与卫生保障的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三十五条 各分院(部)除加强日常检查外,在每学期开学前和学期中要安排实验教学检查,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抽查,全面了解实验教学状况,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实行实验教学听课制度。分院(部)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及各实验室负责人每人每学期至少听3次实验课,了解实验课程实际授课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分院(部)和实验实训中心要定期对实验教师和实验室管理员进行考核,奖优惩劣,有关奖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实验资料

第三十八条 各分院(部)和实验室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实验教学的管理规定,做好实验教学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整理、上报和归档、保存工作,对实验实训的原始材料要认真管理,妥善保存。

第三十九条 收存本课程、本专业实验教学的文件、教案及实验报告、实验教学方面的经验以及实验项目、实验开出率及成绩统计等资料,同时还要注意收集国内外本学科科技发展信息、趋势及实验教学改革的经验和动向的资料。为了便于了解各实验室实验教学状况与实施过程,要求每门实验课程都要填写《实验(实习/实训)记录》。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 在本部门承担实验课程的所有授课教师,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实验教学管理,校外实践教学管理参见校外实践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实验实训中心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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