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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12-18  来源:   点击量:

实验实训教学是教学环节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理论教学的继续、补充、扩展和深化。实验实训教学对构成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和规范实验实训教学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实验实训教学是指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课程和理论课程中的实验实训环节等教学过程。实验教学是通过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创造力和动手能力以及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主动积极的探索精神;实训教学是培养学生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教学过程中不可缺失的重要环节。实验实训教学要与理论课教学相辅相成,必须贯彻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理论联系实际等教学原则。   

第二条 实验实训教学计划是指导实验实训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是指导实验实训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实验实训教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和实验实训教学大纲进行,以保证实验实训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实验实训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   

第三条实验实训教学人员在实验实训教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应认真对待实验实训教学工作,精心设计实验实训教学过程,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加强学生的操作技能训练。   

第四条加强实验实训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是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各级管理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和管理理论,深入教学第一线,注重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和改革,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教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建立分工负责制度:全院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工作在主管副院长领导下,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各系(部)全面负责具体工作。各系(部)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实验实训教学工作,在具体实施时要指定一名责任教师,配合实验(实训)中心完成执行计划的实施和总结。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实验实训教学必须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实验实训项目,制定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并在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或指导书等教学文件规定的指导下进行,杜绝实验实训教学的随意性。   

第七条各系(部)应在每学期末,将下学期的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报送实验(实训)中心。未独立开设实验实训课的课程,其《实验实训教学计划》作为课程教学计划的子计划附于教学计划之中报送。   

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内容包括:实验实训教学环节的名称、内容、班级、人数、分组情况、时间(周次)、详细地点、主讲教师、指导教师等。各系(部)要按照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第八条《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编写实验实训指导书(或实验实训教材)和考核学生实验实训课成绩的依据。每门实验实训课均须制定《实验实训教学大纲》,要对本课程实验实训教学总的目的、任务、要求,实验实训项目的确定(包括选做项目),学时分配,教学方式,考试和评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未独立开设实验实训课的课程,其《实验实训教学大纲》作为课程教学大纲的子大纲附于教学大纲之中。原则上没有教学大纲不能开课。   

第九条实验实训教材(讲义)和指导书应根据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或编写。内容应包括实验实训目的、要求、实验实训原理、实验实训所用仪器、实验实训步骤和方法、实验实训注意事项、实验实训预习要求、实验实训报告要求等。实验实训指导书应随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变化随时作相应修订。   

第十条实验(实训)中心对实验实训教学环节进行监督、抽查。各系(部)报出的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时,应由系(部)提前写出申请变更计划报告,经实验(实训)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为认真实施教学计划,规范实验实训教学,便于院系对实验实训教学进度的了解与检查,各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实验实训课堂教学手册》,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实验(实训)中心。   

第十二条实验实训课表一经下达,任何部门、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各系(部)、实验(实训)中心将按课表进度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调课,须由实验实训指导老师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实验(实训)中心批准后办理调课手续,否则按私自串课处理。   

第四章教学过程与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实训教学要严格按照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学时或减少、变更实验实训项目等。   

第十四条各系(部)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验实训教材(讲义)、实验实训指导书或提出购买计划,需经实验(实训)中心审批。实验实训指导书应随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和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变化随时作相应修订。   

第十五条实验实训教师要按照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和实验实训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指导实验实训讲稿(教案)。每次实验实训课之前,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检查安全设施、备齐实验实训用材料和工具对实验实训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实训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对实验实训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验实训项目要进行预做;对新到岗或首开实验实训课的指导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   

第十六条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实验实训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做实验实训前,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预习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实训。   

第十七条学生第一次上实验实训课,由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实训守则及实验实训室有关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实训。   

第十八条实验实训教师在实验实训前应对实验实训的有关理论、方法做系统讲解,实验实训中,指导教师不能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要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   

第十九条凡因各种原因没完成必做实验实训项目的学生,必须在理论课考试前进行补做,否则不得参加理论课考试。   

第二十条上实验实训课时,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实训纪律,保持肃静和实验实训室清洁,不准动用与实验实训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实训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准备就绪后,必须经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检查许可后方可进行实验实训。   

第二十一条实验实训结束后,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实训报告,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实训或重写实验实训报告,并将登记成绩上交到实验(实训)中心。   

第二十三条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检查,是学校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重要工作,旨在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学校各级领导都应该重视实验实训教学检查,要经常深入实验实训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验实训报告完成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等,以便及时改进实验实训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确保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和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正确实施。   

第二十四条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制定实验实训教学检查细则,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实训教学进行经常性检查;要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建议,会同学院有关人员及时做出实验实训教学检查的总结,肯定成绩,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找出实验实训教学和实验实训教学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和实验实训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章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实验实训课成绩考核是检查学生实验实训课学习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二十六条考核的评定:学期实验实训课时达10学时及以上的课程,要随堂进行独立考核,考核成绩单列;不足10学时的,不进行独立考核,但教师必须根据学生参与实验实训的情况进行评定。   

第二十七条考核的组织方式:   

学期实验实训课成绩考核,由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负责组织进行,如需要同课程教师配合,须经系(部)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验实训教学过程中的学习态度、出勤、纪律、操作、答辩情况及图文材料,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成绩,其中不及格者必须补考。   

第六章教学研究     

第二十九条系(部)负责人、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应组织实验实训教学人员,开展实验实训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改革实验实训教学方法和手段。实验实训教学研究活动要有研究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合理化建议等记录,用专用本记载。   

第三十条各系(部)、实验(实训)中心应不断更新实验实训项目,逐步增加综合型、设计型、研究创新性实验实训的比重,并加强使用现代测试手段和微机进行实验数据处理、分析等方面的训练。   

第三十一条各系(部)、实验(实训)中心要创造条件面向师生实行开放,采取开放式教学。   

第三十二条各系(部)、实验(实训)中心要鼓励实验实训技术人员,自制或改造实验实训装置。   

第七章教师和技术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助理实验师以上职称,具有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   

第三十四条实验实训教师和技术人员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好实验实训课。要认真遵守学校有关实验实训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实验实训教学质量。   

第三十五条实验实训教学指导教师必须经过试讲、试做,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独立指导实验实训。   

第三十六条各系(部)和实验(实训)中心要定期对实验实训教师和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奖优惩劣,有关奖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资料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系(部)、实验(实训)中心对实验实训的原始材料要认真管理,妥善保存。   

第三十八条有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的教师,要根据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编写实验实训计划、技能考核方案等,实验实训完毕后,要认真地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报告。   

九章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实验实训教学管理,校外实训教学管理参见校外实训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实验(实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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